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国家委在川及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020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以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服务协议等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记分”原则,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台(网址:http://202.61.90.26:8888/scwjw)建立“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记分规则
第八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校验期一年的,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校验期三年的,三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
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其记分周期延续原医疗机构记分周期。
第九条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送达医疗机构,告知记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复核权利。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等。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在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机构予以记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因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予以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非本机关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30日内将情况通报该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由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
医疗保障部门应在给予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解除或中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后30日内,将处罚或处理决定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如果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需委托专家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该医疗机构。
通过医疗“三监管”认定问题需记分的,按照医疗“三监管”责任追究程序办理,不再进行复核。
第三章 记分标准
第四章 记分应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和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第二十五条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周期内不良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6分的,执业登记机关在校验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保障部门应中止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到科室4个月。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通报有管辖权部门对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一个校验周期内累计不良记分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重点专科设置申请,已获得等级的医院开展巡查式评审,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1-2年内调减建设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或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年版)》同时废止。